廣播事業申請換發執照,應於廣播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前六個月至一年內向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提出。未於期限內申請換發者,原 領之執照期間屆滿,應即停播。 申請換發執照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由本會委員會議決議不予 受理: 一、已逾換發執照申請期限。 二、依本法第十條第八項授權訂定之辦法中,明定屆期不予換發執照。 三、經主管機關依法定程序通知於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後繳回原核配頻率。
一、本條第一項規定換發執照申請期間為執照屆期前六個月至一年內,較廣播電視法 第十二條第三項之申請期間(執照屆期前一年內)短,係為本會審查換發執照之合 理且必要之工作期間並預留給業者改善期間。 二、第二項明定不予受理申請換發執照案件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