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13 年 03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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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利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彈性排播廣告,增進廣告創意空間,在「每一節目播送廣
告總時間不變」及「維護視聽眾權益」二大原則下,於第一項規定,放寬廣告播
送次數,並以三十分鐘作為廣告播送次數增加之級距。
二、第一項後段移列為第二項,並酌修文字。
三、新增第三項,明定播送廣告次數之計算方式,以資明確。
- 民國 105 年 11 月 0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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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酌英國對於電視廣告排播、廣告數量和分配等規範,以及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第三
十四條有關播送廣告方式與每一時段中數量分配之規定,限制插播廣告次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