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衛星廣播電視節目起迄時間認定與廣告播送方式及數量分配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3 月 20 日
第 3 條
節目播送時間達三十分鐘者,得播送廣告三次;逾三十分鐘達六十分鐘者
,得播送廣告六次;逾六十分鐘者,依前述原則計算之。
現場實況轉播,廣告播送得選擇適當時機為之。
第一項播送廣告次數之計算含節目前後播出及中間插播之廣告。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3 年 03 月 20 日
一、為利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彈性排播廣告,增進廣告創意空間,在「每一節目播送廣
    告總時間不變」及「維護視聽眾權益」二大原則下,於第一項規定,放寬廣告播
    送次數,並以三十分鐘作為廣告播送次數增加之級距。
二、第一項後段移列為第二項,並酌修文字。
三、新增第三項,明定播送廣告次數之計算方式,以資明確。
民國 105 年 11 月 03 日
參酌英國對於電視廣告排播、廣告數量和分配等規範,以及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第三
十四條有關播送廣告方式與每一時段中數量分配之規定,限制插播廣告次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