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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第 3 條
技術、商業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應經主管機關核准,始得設置;設置完
成並取得網路審驗合格證明後,始得使用。
技術、商業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之電臺應經核准,始得設置;設置完成
,應申請審驗;經審驗合格,始得核發電臺執照。
主管機關為審查技術、商業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之設置申請及換發案件
,得設審查小組,提供諮詢意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一、明定技術、商業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之電臺設置規定,爰新增第二項規定。
二、現行條文第二項規定移列至修正條文第三項。
民國 109 年 07 月 09 日
案件之設置計畫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