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商業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應經主管機關核准,始得設置;設置完 成並取得網路審驗合格證明後,始得使用。 技術、商業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之電臺應經核准,始得設置;設置完成 ,應申請審驗;經審驗合格,始得核發電臺執照。 主管機關為審查技術、商業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之設置申請及換發案件 ,得設審查小組,提供諮詢意見。
一、明定技術、商業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之電臺設置規定,爰新增第二項規定。 二、現行條文第二項規定移列至修正條文第三項。
案件之設置計畫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