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13 年 07 月 23 日
一、為使條文通順易懂,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二、為使條文簡潔,將現行條文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明列法規名稱之形式,改為「
依其相關法規規定辦理」並新增行動寬頻專用電信網路,爰修正第二項規定。
三、明定專用電信網路之設置及使用規定,爰新增第三項規定。
四、明定專用電信網路之電臺設置規定,爰新增第四項規定。- 民國 109 年 07 月 09 日
一、考量船舶、航空器、計程車及電信實驗網路等專用電信網路已另訂管理辦法,爰
訂定第一項,未另有規定之專用電信網路,適用本辦法,以資明確。
二、基於專用電信網路依電信管理法第五十條之立法說明,專用電信網路包含學術試
驗電信實驗網路、計程車、航空器、船舶,另依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第八條
規定,船舶無線電臺、航空器無線電臺、計程車無線電臺及電信實驗網路之設置
與所使用頻段之管理,已規定另訂管理辦法,應優先適用,爰於第二項明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