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14 年 02 月 03 日
一、近年來遙控無人機作為休閒娛樂之風氣盛行,許多民眾自行購買遙控無人機進行
高空攝影,考量我國機場、發電廠等關鍵基礎設施與國防安全或全民生命財產密
切相關,該類區域對於遙控無人機之飛行須嚴格管制,關鍵基礎設施管理機關需
藉由限制遙控無人機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來進行防護。此外,部分矯正機關如監
獄、看守所等為執行公務,亦需購買限制行動通訊使用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防
止未經許可通訊。考量限制行動通訊或遙控無人機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屬大功率
之射頻器材,操作時可能影響周圍其他合法通訊,有高度管制之必要,爰修正第
一項第一款規定,明定該類器材為第一級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以資明確。
二、參考「應經核准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第一級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項目,新增「
其他應經核准使用頻率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 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一、基於電信管理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五十條及第五十一條所規定,設置
公眾電信網路、專用電信網路或業餘無線電臺應經核准之管理思維,爰將以須電
臺執照與否之管制方式,改採是否供設置公眾電信網路、專用電信網路或業餘無
線電臺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原則,分級管理,於第一項明定電信管制射頻器材
分為二種管制級別。
二、隨著通訊傳播技術快速發展,5G、物聯網等新興科技產品日新月異、組合應用層
出不窮,主管機關應隨時掌握科技發展趨勢,針對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定期檢討,
滾動式修正政策,經評估電波干擾風險極低者,應適度解除管制,有助商業發展
、促進射頻器材自由流通,爰規定第二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