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一、為符本條例詐欺犯罪防制需求及配合行政院打詐措施,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之
資料庫為內政部戶政資訊系統、防詐聯合風險管理系統資料庫及移民署資料庫。
二、鑒於現行詐欺犯罪行為態樣以使用用戶號碼提供電信服務者為大宗,考量電信事
業介接資料庫之資通安全及維護能力、資料庫提供之查詢量能,以及資料庫主管
機關對於同時與多家業者連線之資安風險疑慮,本辦法有關連線介接指定資料庫
之技術性程序事項,以獲核配用戶號碼之電信事業優先辦理,明定第二項規定。
三、獲核配用戶號碼之電信事業介接指定資料庫後,自應依本條例及本辦法辦理相關
查詢用戶事項,其關係企業或合作之用戶號碼批發轉售服務之電信事業因未能直
接介接指定資料庫,該等事業之查詢程序則應由獲核配用戶號碼之電信事業協助
之,爰明定第三項規定。
四、第三項所稱關係企業係指與獲核配用戶號碼之電信事業間具有公司法第三百六十
九條之一規定之關係之電信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