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88 年 11 月 0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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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為因應第一類電信事業已開放民間經營,條文第一類電信事業得徵收私有土地之
規定,易引起土地所有人之質疑與抗爭,爰刪除第一類電信事業得徵收土地之規
定。
二 固定通信業務之開放,將引發經營者進行大規模基礎管線設施之建設,社會成本
劇增,故開放固定通信網路管線基礎設施之共用,將節省社會資源之浪費,同時
加速電信競爭市場之建立,爰修正條文。
- 民國 85 年 02 月 0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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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條次變更。
二、酌作文字修正,增加「第一類電信事業或公設專用電信」等文字。
三、第一類電信事業具有高度公共服務特性,故特賦予徵收所需土地之權力。
四、公設專用電信攸關國家安全、社會秩序及國民福祉,具強烈公共特性。其有關土
地之取得及使用,亦宜比照第一類電信事業之規定,俾利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