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取得特許執照前,得向既有經營者請求諮商網路接續、共用管線基 礎設施、出租電路、國際通信必要設施等相關事宜。 前項諮商,其程序及方法由主管機關統一安排,既有經營者應配合之。
配合主管機關變更,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