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申報管理、製造管理及輸入管理,主管機關得委託其 他機關辦理。
一、本條新增。 二、隨著科技發展,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種類眾多且應用領域多元,進口數量亦快速成 長。為使主管機關得委託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辦理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申報管理 、製造管理及輸入管理有所依據,爰增訂本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