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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管理規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07 月 16 日
相關圖表:
第 32 條
本業務之履行保證金金額為新臺幣四千萬元,最低特許費預收保證金為新
臺幣二億一千萬元,並應以下列方式擇一繳交:
一、直接存入本會指定之帳戶。
二、依法設立國內銀行之履約保證書。
三、設定質權人為本會之可轉讓定期存款單。
前項銀行履約保證書,其履約保證期間應自繳交履行保證金或最低特許費
預收保證金之日起至籌設許可有效期間加六年特許執照有效期間屆滿時止
。
得標者申請展延籌設許可有效期間時,應一併辦理前項履約保證期間之展
延。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6 年 03 月 30 日
一、第一項明定履行保證金及最低特許費預收保證金金額繳交方式,依電信法第十四
    條第一項規定發給籌設同意書。
二、考量保證金行政機關之作業時間,第二項明定銀行保證期間之規定。
三、本規則規定得標者得申請展延籌設一次,期間為一年,以國內銀行履約保證書繳
    交履行保證金者須配合一併辦理履行保證期間之展延,爰第三項明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