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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波監理業務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05 日
相關圖表:
第 36 條
衛星緊急指位無線電示標之發射,應附有識別信號。
前項衛星緊急指位無線電示標使用數字選擇性呼叫技術或在四百零六至四
百零六點一百萬赫及一點六四五五至一點六四六五吉赫頻帶內者。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7 年 06 月 05 日
條次變更,現行條文分列為二項,並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