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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06 月 04 日
第 38 條
管理者受任後有違反第三十三條規定之情事者,固網經營者及行動經營者
應限期通知其改正,逾期不改正者,固網經營者及行動經營者應解任之,
並改選下任之管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