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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廢止日期: 民國 114 年 03 月 17 日
第 39 條
續任管理者未能順利產生時,固網經營者及行動經營者應依第三十一條第
一項第十三款之應變計畫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