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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事業普及服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
廢止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27 日
四、管理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會議主席;主任委員因故未能
    出席時,由其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未指定代理人時,由出席委員互
    推一人代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