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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衛星通信業務審查作業要點
廢止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27 日
四、同一申請人得同時申請經營衛星固定通信業務及衛星行動通信業務。
    但應按各申請種類分別提出申請並繳交文件及審查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