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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廣播電視節目廣告諮詢會議處理建議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25 日
四、本會就諮詢會議所提諮詢意見作業原則如下:
(一)出席諮詢委員應提出書面意見,議案經諮詢會議討論後,勾選諮詢
      意見。
(二)幕僚作業單位於彙整諮詢委員之諮詢意見並作成會議紀錄後,提送
      本會委員會議作為審議及決議之參考。
(三)幕僚作業單位於前款之會議紀錄內,亦得添註其建議意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4 年 07 月 25 日
一、本點新增。
二、明定諮詢委員所提諮詢意見及幕僚單位之作業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