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本會每三年至少辦理實地查核一次。必要時,得增加實地查核次數, 並得請求其他行政機關協助。
一、點次變更。 二、參酌行政院一百年六月二十三日院授研管字第一○○二三六○五一八號函訂定之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行政監督機制作業要點」四、各主管機關應依下列方式辦 理財團法人之行政監督業務:「(五)辦理受監督財團法人之實地查核,每一財 團法人每三年至少辦理一次……。」之規定,爰將辦理財團法人查核之頻率由每 年一次修正為每三年一次,以避免查核過於密集,並酌修部份文字,俾利實際執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