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13 年 07 月 23 日
本會雖得規範申請自用網路者之資格,惟在制度設計上,申請設置專用電信網路以取
得頻率使用證明為前提,故申請設置自用網路之資格規範與取得頻率使用證明之資格
規範應相同為宜,而取得自用網路使用頻率之資格既已由數位發展部規範,並規定於
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第八條附件一,為免發生規範不一致情形,爰刪除第二項規
定。
- 民國 109 年 07 月 09 日
一、第一項明定專用電信網路之用途類型。
二、為鼓勵無線電頻率之使用,促進各式創新應用發展及彈性管理設置使用專用電信
網路情形,第二項明定自用網路之申請資格三、第一項第一款之學術教育與第一
項第二款及第二項之自用網路申請資格已涵蓋學術試驗無線電臺管理辦法所規範
之公私立學校、政府機構、研究機構及社教機構等申請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