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須依本法第五條、第六條之規定設置網路。 網路之鋪設及附掛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市區道路條例、公路法、自 治法規及相關法令管理。
增訂第二項網路鋪設及附掛之相關管理機關及法規依據,以明權責並利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