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開放經營之頻段為八六四‧一至八六八‧一兆 赫。 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開放經營之營業區域如下: 一、北區:臺北市、新北市、基隆市。 二、中區:臺中市。 三、南區:高雄市。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為內政部九十八年九月一日台內民字第○九八○一六二九二五號令發布,自九十 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臺北縣改制為「新北市」,臺中縣(市)合併改制為「臺 中市」,臺南縣(市)合併改制為「臺南市」,高雄縣市合併改制為「高雄市」 ,爰配合上述縣(市)改制直轄市後名稱變更,修正第二項規定;另「台北」酌 作文字修正為「臺北」。
本條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