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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促進有線廣播電視普及發展補助執行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02 日
相關圖表:
五、本基金補助項目如下:
(一)普及服務區域建置費。
(二)數位服務示範區建置費。
(三)推廣地方文化節目製播費。
(四)普及服務淨成本。
(五)其他促進普及發展之費用。
    普及服務區域建置費,以補助系統相關設備為限,補助金額不得逾該
    受補助計畫總工程款之百分之四十九,並以新臺幣六百萬元為上限。
    數位服務示範區之建置費補助,以提供此服務之相關物料設備為限,
    補助金額不得逾該受補助計畫總工程款之百分之四十九,並以新臺幣
    六百萬元為上限。
    推廣地方文化節目製播費,以補助製作該節目所需費用為限,包含節
    目製作、行銷及專案人事費與超高畫質影音製作設備器材購置費,每
    案補助金不得逾本會核定總製播款之百分之四十九,且每案補助以新
    臺幣一百五十萬元為上限,其中:
(一)行銷費以新臺幣十五萬元為上限。
(二)超高畫質影音製作設備器材購置費,補助金以新臺幣三十萬元為上
      限,且不得逾本會核定製播費之百分之三十。
    普及服務淨成本補助,以離島地區系統經營者於普及服務區域前一會
    計年度提供普及服務淨成本為限,並以新臺幣一百八十萬元為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