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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號碼使用費收費標準
訂定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04 日
相關圖表:
第 5 條
電信事業應設置黃金門號拍賣或付費選號收入之會計科目,並於繳交號碼
使用費時,提供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及查核報告書。
前項財務報表及查核報告書,應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報請主管機關查核。
第一項黃金門號拍賣或付費選號收入,經併入年度所提報之財務報表者,
電信事業為前項申報時,得以該財務報表及其查核報告書為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08 月 04 日
一、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電信事業繳納黃金門號使用費時,應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
    提供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及查核報告書供主管機關查核。
二、查電信事業所提報之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已含業務別損益表,如將「黃
    金門號拍賣」及「黃金門號選號」收入納入業務別損益表之營業收入項目,應可
    符合稽核所需,爰第三項規定,電信事業得以上開財務報表及查核報告書報請主
    管機關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