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13 年 0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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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鑑於過去電信事業執行面著重證件影本登錄留存,惟對核對及登錄流程之風險管
控機制不一,且現行人工智慧(Artificial Intelligence,AI)及深偽技術(De
epfake)已可合成或變造照片,爰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明定獲核配用戶號碼之電
信事業分配用戶號碼核對之對象應以用戶或代理人「本人」,且其分配用戶號碼
之核對及登錄用戶資料,應以用戶或代理人臨櫃或派員實地訪查核對方式為原則
。
二、倘擬透過網際網路或其他非臨櫃方式核對,除依第三條第五項規定以符合電子簽
章法規定之數位簽章簽署並上傳同條第二項規定資料之方式外,應採經主管機關
核准,可達成與臨櫃或派員親訪之管理目的相當之配套措施,包括但不限於通過
網際網路之動態視訊鏡頭核對本人身分,並建立偵測防偽機制,必要時由主管人
員進行影音檢視及覆核、通過交付用戶識別卡時,委託之送貨員、超商店員對用
戶本人進行核對等。
三、企業客戶申請用戶號碼應檢附之文件,必要時可透過實地訪視進一步確認相關資
料之真實性,爰明定第三項規定。
四、為落實臨櫃核對原則及電信事業實地訪查等管理制度,避免用戶號碼於境外未確
實核對,即開通用戶號碼之使用權限,並利有關機關調查,爰明定第四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