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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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條新增。
二、為提升監理效能,明定直播衛星廣播電視服務事業、境外直播衛星廣播電視服務
事業、境外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及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或他類頻道節目供
應事業受評鑑頻道未製播特定類型節目者,執照效期第一年至第三年間無違反本
法紀錄者,得適用簡易申請程序,即快速通關機制。
三、明定適用快速通關機制者應提交之資料,爰新增附表七及附表八,其餘附表與現
行作業相同。
四、有關評鑑期間財務報表,係指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最近三年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
表(最近一年財報資料若尚未經簽證,以最近一年自結報表替代)。
五、前述受評鑑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免依本辦法所定審查項目進行審查及評分,如
事業無本辦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所定情事,應評鑑為合格,經評鑑諮詢會議確
認,循本會內部分層負責流程辦理。
六、明定特定類型節目之定義,包含製播新聞及財經新聞、財經股市、兒少、限制級
節目。
七、考量地方頻道涉由地方政府初審,購物頻道並涉個資保護等特性,明訂不適用前
揭快速通關機制。
八、本次新增附表七及附表八。
附表七:
一、本附表新增。
二、配合本辦法第五條之一修正,適用快速通關頻道應切結,爰修訂本附表。
附表八:
一、本附表新增。
二、為配合監理政策鬆綁及本辦法第五條之一修正,訂定快速通關流程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