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事業及專用電信處理之通信,他人不得盜接、盜錄或以其他非法之方 法侵犯其秘密。 電信事業應採適當並必要之措施,以保障其處理通信之秘密。
為配合增訂第五十六條之一,確保通信秘密及電信服務品質,爰將原條文後段規定移 列第二項,分項規範之,俾資明確。
一、本條新增。 二、為落實保障人民秘密通信自由,故規定電信事業應積極採必要之措施,以保障秘 密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