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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平等接取服務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03 月 23 日
第 6 條
選接服務提供者應依下列實施時程提供平等接取服務:
一、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行動電話業務經營者及一九○○兆赫數位式低
    功率無線電話業務經營者應按本會公告之實施時程,向其用戶提供指
    定選接及撥號選接之服務。
二、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經營者應於其開始營業日起,向其用戶提供指定
    選接及撥號選接之服務。
三、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經營者及行動寬頻業務經營者應於其開始提供語音
    服務時起,向其用戶提供指定選接及撥號選接之服務。
本會為前項第一款之公告時,得按不同撥碼方式、不同業務或不同地區等
相關因素分別訂定實施時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5 年 03 月 23 日
一、增訂行動寬頻業務經營者應於其以獲配之行動通信業務網路編碼開始提供語音服
    務時起,向其用戶提供指定選接及撥號選接服務,爰酌作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修正
    。
二、其餘未修正。
民國 100 年 01 月 31 日
一、增訂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經營者應於其以獲配之行動通信業務
    網路編碼開始提供語音服務時起,向其用戶提供指定選接及撥號選接服務,但不
    包括網路電話服務。
二、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經營者欲提供 E.164  用戶號碼網路電話服務及非 E.164  用
    戶號碼網路電話服務,應依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相關規定,向本會申請許可
    ,經發給執照後,始得營業。
三、其餘未修正。
民國 96 年 07 月 05 日
修正理由同第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