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申請經營一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以下簡稱本業務 )者,以依公司法設立或籌設之股份有限公司為限,其董事長及半數 以上之董事、監察人應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應符合電信法第十二條 有關外國人持有股份總數之限制。申請人之股權比例,並應符合本規 則第十三條之限制。以籌備處名義申請者,其發起人、認股人股權比 例及外國人認股比例等,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