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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終端設備規費收費標準
英
訂定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08 日
相關圖表:
附表有線廣播電視終端設備規費收費基準表.ODT
第 6 條
申請人應以現金、以銀行為發票人之支票、國庫支票或匯票至國家通訊傳 播委員會繳納或至各地金融機構以電匯方式繳納。 前項支票、國庫支票或匯票之受款人應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5 年 12 月 08 日
規費繳納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