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統經營者申請頻道之規劃及其類型變更提出之資料,應副知其所屬直轄 市、縣(市)政府。
本法有關費率核准及系統經營者與訂戶間有關收視服務契約事項仍為地方政府之權責 ,爰規定系統經營者送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頻道規劃及其類型變更之資料,須函知其所 屬直轄市、縣(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