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星地球電臺執照有效期間為五年。 前項電臺執照屆期後,仍有設置之必要者,設置者應於電臺執照期間屆滿 前三個月起一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主管機關得重新辦理技術審驗 ,經審驗合格後由主管機關發給新電臺執照,新照有效期間自原執照有效 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 前項之審驗不合格時,主管機關應即通知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或改善後 經審驗不合格者,不予換發執照。
一、執照有效期限及屆期換發分別於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以茲適用。 二、為明確規範第二項審驗不合格時,業者逾期未改善或改善後經審驗不合格之效果 ,並於第三項規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