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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23 日
第 6 條
申請設置專用電信網路者(以下簡稱設置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
機關申請核准:
一、申請書。
二、網路設置計畫。
三、數位發展部核發之頻率使用證明影本。
四、申請使用無線電頻率之規劃文件影本。
五、審查費繳費證明文件。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前項網路設置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設置目的、區域。
二、干擾發生時之因應措施。
三、網路架構。
四、使用符合有關機關國家安全考量之電信設備。
五、網路之資通安全偵測及防護規劃。
六、無線電臺設置規劃,包含電臺之類型、頻率、頻寬、發射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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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13 年 07 月 23 日
一、專用電信網路包括公共服務網路及自用網路,申請設置專用電信網路所應檢具之
    文件及網路設置計畫應載明事項不區分公共服務網路及自用網路,爰酌修第一項
    序文。
二、因無線電頻率核配改由數位發展部職掌,故調整申請設置網路流程,須先取得數
    位發展部核發之頻率使用證明,始能向本會申請設置網路,爰新增第一項第三款
    及第四款規定。
三、現行條文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五款規定移列至同項第五款及第六款。
四、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確認符合公共服務用途函原為向本會申請設置公共服務網路之
    應備文件,惟在制度設計上,申請設置專用電信網路以取得頻率使用證明為前提
    ,故申請設置公共服務網路之資格規範與取得頻率使用證明之資格規範應相同為
    宜,而取得公共服務網路使用頻率之資格既已由數位發展部規範,並規定於無線
    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第八條附件一,為免發生規範不一致情形,爰刪除現行條文
    第一項第四款規定。
五、設置者設置網路之目的應於網路設置計畫載明,俾利判斷符合無線電頻率使用規
    劃書所載,爰修正第二項第一款規定。
六、現行條文第二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載明事項,屬數位發展部核配頻率之必要審查
    條件,另規定於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第八條附件一,爰予刪除。
七、設置者對於頻率使用時發生干擾,應規劃因應措施,俾利及時處理頻率干擾事宜
    ,爰新增第二項第二款規定。
八、現行條文第二項第四款至第七款規定移列至修正條文同項第三款至第六款。另為
    免設置者因變更電臺數量、技術規格而須變更網路設置計畫,電臺數量及技術規
    格改於申請電臺設置時審查,爰刪除現行條文第二項第七款之數量、技術規格。
民國 109 年 07 月 09 日
一、第一項明定申請設置專用電信網路供公共服務核准時之應檢附文件。
二、第二項參考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第九條,明定政府申請者檢具網路設置計畫
    之應載明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