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一、依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酌修本規範用語,確保法規用語之一致性。
二、配合數位發展部及其所屬機關組織法規自一百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施行,本規範
主管機關自一百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變更為數位發展部,酌作文字修正。
三、酌修 6.1.4(2 )之文字。
四、依測試機構實務執行方式,不同漏洞掃描工具所參考或維護之漏洞資料庫各異,
爰修正 6.1.4(8 )之文字。
五、酌修 6.1.9 關鍵電信基礎設施內使用之資通設備,其軟韌體版本變更應報原驗
證機構備查文字及修補期限,以符合實務操作需求。
六、調整 6.2.2 審驗合格後於證明註記安全漏洞之文字,使其與 5.3.4.1 系統弱
點及漏洞測試項目及 6.1.9 軟韌體版本變更備查規定相互扣合。
七、參考各機關對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限制使用原則第七點規定,修正 6.2.3(5
)之文字。- 民國 110 年 01 月 21 日
資通設備認證申請程序、審驗合格證明管理及其他作業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