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事業經電信主管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通知用戶使用之電信服務有詐欺 犯罪之虞應重新核對者,應依前二條規定辦理。
用戶經電信主管機關通知,或經司法警察機關偵查犯罪認其有利用電信服務從事詐欺 犯罪之虞,應依第四條及前條規定辦理重新核對用戶身分,明定本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