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申請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除本規則第十四條所定不得補正並不 予受理外,由本會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而仍不完備者, 其申請案件不予受理: (一)未依本規則第九條之規定辦理者。 (二)未依本規則第十條之規定辦理者。 (三)違反本規則第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