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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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條新增。
二、為因應部分業務移撥數位發展部,將基礎設施與資通安全處及射頻與資源管理處
未移撥業務合併明定為「基礎設施處」,相關業務職掌主要由基礎設施與資通安
全處及射頻與資源管理處整併並作文字調整。
三、第一款及第二款係由現行條文第八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調移,並酌作文字修正。
四、第三款係配合導入委託驗證機構辦理通訊傳播網路審驗之制度,予以明列增訂。
五、第四款係由現行條文第八條第七款調移,並酌作文字修正。
六、第五款至第七款係由現行條文第十條第四款、第五款及第七款調移,並酌作文字
修正。
七、第八款係由現行條文第十條第六款調移,並酌作文字修正。
八、第九款係由現行條文第八條第九款調移。
九、第十款係由現行條文第八條第十款及現行條文第十條第八款合併調移,並酌作文
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