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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處理覆審案件作業要點
訂定日期: 民國 95 年 09 月 11 日
七、覆審決定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覆審人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如係法
      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
      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
      號。有法定代理人或覆審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
      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二)主旨、事實及理由。其係不受理決定者,得不記載事實。
(三)有附款者,附款之內容。
(四)決定機關及其首長署名、蓋章。
(五)發文字號及年、月、日。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5 年 09 月 11 日
按本會之覆審決定乃改制後之本會重新審理改制前之通訊傳播主管機關之原決定或措
施,性質上為一特別救濟程序。其決定之方式,法無明文,爰參照訴願法第八十九條
規定,訂定覆審決定書面應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