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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審查辦法
訂定日期: 民國 105 年 10 月 21 日
第 7 條
本辦法第二條第五款頻道規劃,審查基準如下:
一、頻道組合選擇之多元性:應規劃多元頻道組合,以供消費者選擇。
二、頻道上下架管理機制:應規劃合宜頻道上下架管理機制。
三、頻道變更原則及規範:應訂有頻道變更原則及規範之評估與處理程序
    。
四、播送公用頻道、地方頻道之規劃:應擬訂公用頻道推廣計畫,以及符
    合區域內民眾利益需求之地方頻道規劃。
五、購物頻道、廣告管理及插播式字幕之規劃:應符合本法相關規定。
六、傳播本國文化頻道或節目之具體規劃措施:應有增加本國文化頻道或
    節目露出方案,及鼓勵其上架或其他優惠機制。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5 年 10 月 21 日
明定頻道規劃項目之審查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