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9 年 07 月 09 日
一、註管機構從事網際網路位址或網域名稱註冊管理,乃提供消費者服務,故應訂定
業務規章,以維護消費者權益。另考量國碼域名或國家級網路位址註管機構為國
家級註管機構,其應盡之責任義務與其他註管機構不同,宜與其他註管機構有不
同管制強度,爰第一項規定應訂定業務規章並報請備查之註管機構類別及應辦事
項。
二、第二項規定國碼頂級域名註管機構或國家級網路位址註管機構之業務規章應記載
之相關事項。
三、第三項參酌電信管理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規定註管機構應以明顯公開且易於取
得之方式,揭露服務條件,將業務規章備置於網站及服務場所供消費者審閱;若
有損害消費者權益或顯失公平之情事,主管機關之監理作為。
四、第四項規定表徵我國頂級域名註管機構亦應訂定業務規章,且所訂之業務規章準
用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