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14 年 02 月 03 日
一、依現行條文第七條第一項各款規定申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進口核准證者,除取得
公眾電信網路、專用電信網路或業餘無線電臺之設置核准文件外,均未經主管機
關先行審查。考量第一級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發射頻段、發射功率、操作方式等
特性須高度管制,為使主管機關明確瞭解申請人輸入第一級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
使用區域及目的等關鍵資訊,爰要求未取得公眾電信網路、專用電信網路或業餘
無線電臺之設置核准文件之申請人,須先取得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使用計畫核准文
件,始得申請進口核准證,爰修正第一項規定。
二、考量申請人因業務需要,有從不同國家或於不同日期分批進口第一級電信管制射
頻器材之需求,爰新增第二項規定,以符合實務。
三、現行附表三規定申請第一級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進口核准證應檢附相關文件明細,
供主管機關審查進口核准證。惟修正條文第七條新增申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使用
計畫核准規定,除取得公眾電信網路、專用電信網路或業餘無線電臺之設置核准
文件外,應先向主管機關申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使用計畫核准,才能申請進口核
准證,修正條文第八條已規定申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使用計畫核准應檢附之相關
文件,爰刪除附表三及第二項規定。- 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一、第一項明定申請第一級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進口核准證時,應檢附之文件。
二、第二項明定進口核准證以網路方式申請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