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線電通信發射之無線電頻率不得對無線電助航及其他安全通信使用頻率 ,造成妨害性干擾。
一、條次變更,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鑑於無線電助航及其他安全通信(為保障民眾生命安全使用之通信,例如助航設 備、防救災專用無線電)之無線電頻率使用,涉及維護飛航安全、公共秩序或公 共利益等目的,爰參考 ITU 無線電規則第四章,無線電助航及其他安全通信使 用頻率,應予保障不受其他類通信妨害性干擾影響,規定無線電通信發射無線電 頻率不得對其使用頻率,造成妨害性干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