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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廢止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22 日
第 8 條
無線電叫人業務開放經營之頻段如下:
一、二八四‧五至二八五‧五兆赫。
二、一六五‧二五兆赫至一六六‧九七五兆赫及二八○‧五至二八一‧五
    兆赫。
無線電叫人業務開放經營之營業區域如下:
一、北區:臺北市、新北市、基隆市、桃園縣、新竹縣市、宜蘭縣、花蓮
    縣、連江縣。
二、中區:苗栗縣、臺中市、南投縣、彰化縣、雲林縣。
三、南區:嘉義縣市、臺南市、高雄市、屏東縣、臺東縣、澎湖縣、金門
    縣。
四、全區:包括臺灣全島(含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0 年 01 月 11 日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同修正條文第六條說明二,修正第二項規定。
民國 96 年 07 月 20 日
本條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