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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06 月 04 日
第 8 條
固網經營者間應以平等互惠之方式,相互提供號碼可攜服務,並應符合公
平合理原則,不得為差別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