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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託研究計畫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29 日
相關圖表:
八、委託研究計畫期末報告相關規定:
(一)研究期程屆滿時,受委託單位應提送期末報告初稿;其報告內容、
      撰寫方式及印製格式,詳如附件六。
(二)由本會召開期末報告審查會議,受委託單位應依會議審查意見修正
      報告內容,經本會審查無誤後,再將報告修正本送本會。
(三)受委託單位應將期末報告登錄於 GRB,提報計畫單位並應審核資料
      之正確性,並至 GRB  確認研究計畫執行成果。
(四)除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所定情形外,提報計畫單位應分別將
      完成之委託研究報告二份及電子檔送國家圖書館辦理寄存,並應副
      知本會綜規處,另研究報告全文應刊登於本會會外及會內網站。
(五)提報計畫單位對本年度完成之研究報告,應於次年一月底前填具委
      託研究報告建議事項採行情形表(如附件七),自行簽報主任委員
      核可後會本會綜規處。
(六)提報計畫單位得辦理委託研究計畫成果發表會。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06 月 29 日
第六點第一款刪除附件五,爰第一款附件七依序修正為附件六,第五款附件八依序修
正為附件七。
民國 105 年 07 月 26 日
一、本點第三款修正理由同第四點說明五。
二、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委託研究計畫管理要點」第十點規定:「各機關除有政府
    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所定情形外,應於委託研究計畫結束後四個月內將委託研究
    報告二份及電子檔函送國家圖書館辦理寄存,供公眾參考使用。」復依科技部(
    原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一百零一年四月三十日臺會企字第 1010026704 號函
    之說明四略以:「各機關如已上傳報告,僅需將研究報告紙本寄送國家圖書館辦
    理寄存,無須函送科技部。」爰修正第四款研究報告完成後之寄存方式。
三、本點第五款修正理由同第三點說明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