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9 年 06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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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點第一款刪除附件五,爰第一款附件七依序修正為附件六,第五款附件八依序修
正為附件七。
- 民國 105 年 07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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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點第三款修正理由同第四點說明五。
二、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委託研究計畫管理要點」第十點規定:「各機關除有政府
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所定情形外,應於委託研究計畫結束後四個月內將委託研究
報告二份及電子檔函送國家圖書館辦理寄存,供公眾參考使用。」復依科技部(
原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一百零一年四月三十日臺會企字第 1010026704 號函
之說明四略以:「各機關如已上傳報告,僅需將研究報告紙本寄送國家圖書館辦
理寄存,無須函送科技部。」爰修正第四款研究報告完成後之寄存方式。
三、本點第五款修正理由同第三點說明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