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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事業申請無線電頻率核配辦法
訂定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23 日
第 8 條
申請人提出之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補正,主管機關應不予受理其
申請:
一、申請文件中有關第四條第三款公告事項為不實陳述或虛偽記載。
二、以偽造、變造之文件申請。
三、有影響申請公平、公正之行為。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06 月 23 日
明定有不公正行為應不予受理之情形及其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