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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事業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訂定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02 日
第 8 條
經營者所使用之用戶號碼係以租用或借用方式取得者,得委託獲核配用戶
號碼之經營者辦理前條所定事項。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07 月 02 日
鑑於經營者所使用之用戶號碼除向主管機關申請核配外,亦得以租用或借用方式取得
,亦有提供號碼可攜服務之義務。惟考量以租用或借用方式取得用戶號碼之經營者或
為規模較小或未設置公眾網路者(例如虛擬行動通信服務經營者),爰於本條明定使
該等經營者得委託獲核配用戶號碼之經營者(即出租或出借者)辦理本辦法第七條事
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