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碼頂級域名註管機構或國家級網路位址註管機構,提供頂級網域名稱、 網際網路位址及自治系統號碼註冊服務之服務費率,應以維持收支平衡為 原則。 前項註管機構應邀請專家、學者等組成費率委員會決定服務費率,報請主 管機關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一、考量國碼域名或國家級網路位址註管機構為國家級註管機構,其應盡之責任義務 與其他註管機構不同,宜與其他註管機構有不同管制強度,爰第一項規定該等註 管機構服務費率收費原則。 二、有鑑於網際網路位址、自治系統號碼或網域名稱註冊管理服務之收費影響消費者 權益甚鉅,為維持服務之永續性、公平性,第二項規定第一項註管機構服務費率 決定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