獲核配用戶號碼之電信事業依本辦法登錄之資料,應至少保存至服務契約 終止後一年。 前項資料涉及犯罪調查、訴訟或證據保全之必要,經法院、檢察署或司法 警察機關通知者,其資料保存期限應予延長。
一、參考現行電信事業服務契約相關規定,明定依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登錄之資料留 存期限應至少保存至服務契約終止後一年。 二、考量現行電信詐騙案件,多為集團式犯罪,且案件數量龐大,案情亦雜,自發覺 犯罪至移由檢察機關偵辦,相隔期間可能超過一年,爰明定第二項規定,凡電信 事業接獲有關機關通知疑似或涉及犯罪情事,基於犯罪調查、訴訟或證據保全等 目的,相關資料留存期限均應配合有關機關個案需求,不受第一項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