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百十五年八月五日修正公布第 36、95 條條文,依第 95 條規定:除第36 條第 9 項及第 10 項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
軍事專用電信除依第五十條第五項、第五十二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五十 六條第二項、第五十七條第一項及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三項規定外,不 受本法之限制。
軍用電信網路涉及國家機密,其使用有特殊性及必要性,爰明定軍事專用電信不受本 法限制之事項,由國防部依其權責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