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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視增力機變頻機及社區共同天線電視設備設立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1 年 05 月 31 日
第 9 條
電視增力機、變頻機及社區共同天線電視設備架設許可證之有效期間,為
自核發之日起,滿一年為止,必須在該期限內裝設完成。其因特別事故未
能在有效期間內完成者,應於期滿前一個月內申述理由,附繳原架設許可
證,向本會申請展期三個月。但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