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應將管理會依前條規定之考核結果,以書面通知直轄市、縣(市)政 府,並副知所屬議會及審計機關。 直轄市、縣(市)政府經本會通知補充說明、提供資料而不補充或不提供 ,或依考核結果有應改善事項而不改善者,本會得通知其所屬議會及審計 機關。
一、本條新增。 二、將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管理辦法第六條有關將本基金管理會對地方政府之 考核結果,通(副)知其所屬議會及審計機關等之規定移列至此規範,並酌作文 字修正。